哈尔滨医科大学水电供暖费收缴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供暖费收缴管理,规范校本部(含家属区)的供水、供暖费以及校园内商户的水电供暖费收缴工作,切实保障学校水电供暖使用秩序,节约水电暖资源,促进节约型校园建设,根据《黑龙江省地方标准》(DB 23/T 727—2017)《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(2021年第46号令)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(发改价格〔2013〕973号)》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》(哈政发[2015]9号)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校园服务保障部是学校水电供暖费收缴的管理部门,负责校本部(含家属区)的用水、供暖和校园内商户的用水、用电、供暖的费用价格公示及收缴工作。
第三条 财务处是学校水电供暖费的结算与开具缴费用户发票的部门,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、校园服务保障部核定水费、电费、供暖费收缴对象、用量、价格、金额等收缴水电供暖费。
第二章 水电供暖费收缴管理
第四条 水电供暖费的收费范围为使用我校水电供暖的各商户及住户,具体如下:
(一)教职工住宅区非本校职工的住户的水费、供暖费。
(二)本校职工供暖费差额。
(三)校内从事生产、经营、服务的商户水、电及供暖费。
(四)学校自办的生产、经营、服务场所、经济独立核算部门及附属建筑工作场所的水费、电费:食堂经营;为师生提供开水、洗衣、吹风机、通讯、自动售卖机等基础服务的设施设备;利用校内房屋进行生产、营商的经营性场所(包含:超市、快递、理发店、培训机构、文印、书店、咖啡店、通讯营业厅、各商租房等);在学校附属建筑内工作的单位。
(五)其它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水费、电费。
(六)在建工程水电费收缴,应于施工准备阶段,在完成临时水、电安装工程后,与项目所在地供水、供电公司签订临时供水、供用电合同,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供水、供电公司缴纳临时用水、用电费用,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审计后结算款项中扣除。
(七)校外建筑,需第三方提供供水、供电、供暖的楼宇,应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供水、供电、供暖公司缴纳水电供暖费。
第五条 各项水电供暖费的收缴,使用学校财务处提供的水电供暖费专用票据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制票据进行水电供暖费收缴。
第六条 各项水电供暖费所收款项,应及时足额上缴到学校财务处,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入个人帐户。
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年3月1日向校园服务保障部提供教职工住宅的住户信息,如有变化必须书面及时通知校园服务保障部。
第八条 学校水电供暖费收缴的抄表、制表、开票、收取工作必须安排专人负责,且必须为两人以上从事此项工作。
第九条 水电收缴计量设备须定期抄取,制表人员根据抄表数据进行分类,完成年度分项统计报表。
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需在招标、招拍挂、签订合同等环节,明确水电供暖收费要求,安装计量设备,并将合同复印件提交至校园服务保障部,入驻学校进行生产、经营、服务的商户需遵照合同约定,及时足额缴纳水电供暖费用。
第十一条 校本部内生产、经营、服务场所的水电表安装、管理、更换均由学校负责。
第十二条 校园服务保障部须加强计量设备的监管,水电表使用前应进行校验,电表应进行铅封,定期巡查,防止窃水窃电。
第十三条 水、电计量设备损坏的用户,应及时向校园服务保障部上报,并通知抄表人员及时记录原表底数,用户不得擅自更换水、电计量设备。
第十四条 校园服务保障部参照相关文件及哈尔滨市水电供暖行业收费标准,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我校水电供暖费收费标准:
(一)水费收取执行市政收费标准:170.4元/年/人。
(二)商户电费收取标准:0.72元/度。
(三)供暖费收取依据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》规定标准:居民供热价格38.32元/平方米;非居民供热价格43.30元/平方米(含税)。
如遇水电供暖取费标准调整,学校可根据需要做出相应调整。
第十五条 水电供暖等费用的收缴,原则上按以下方式收取:
(一)本校职工住宅的水费、供暖费由财务处按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的数据从职工工资中扣除,存在供暖费差额的,以及无法从工资中扣除水费、供暖费的,通知其现场缴纳。
(二)各类经营性用水用电实行定期缴费,直接向学校转账或现场缴费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水电供暖收费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职业道德,必须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遵纪守法,廉洁自律,不得以权谋私,确保各项收费应收尽收,否则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,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七条 用户在接到校园服务保障部交费通知后,需在15日内足额缴纳水电供暖费。对逾期不交者,学校有权依照《民法典》等规定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,超过30天不交者,学校可以针对具有水电计量设备的用户停止供水供电。管理人员经核查用户确有窃水,窃电事实的,有权当场制止,并责令整改。对窃水、窃电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。
第十八条 本次制订的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,自2023年10月31日起执行,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医科大学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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